高低溫試驗箱工作空間內,需提供標準中所規定的溫度條件,可以用強迫空氣循環來保持溫度均勻。為了限制輻射影響,箱內壁各部分溫度與規定試驗溫度之差不應超過8%(按開爾文溫度計算),且試驗樣品不應受到不符合要求的任何加熱與冷卻元件的直接輻射。 高低溫試驗箱之低溫嚴酷程度:試驗的嚴酷程度主要取決于試驗用的溫度等級和持續時間的長短,有關標準應優先從下列數值中選取:一、低溫試驗箱之低溫溫度:試驗溫度應優先從下列數值中選取:-65,-55,-40,-25,-10,+5℃。試驗溫度的允許偏差范圍均為±3℃。
二、持續時間:在試驗樣品溫度達到穩定后。若尚需進行一定時間的低溫條件試驗時,其持續時間應從下列時間中選取:2,16,72,96h.若試驗的目的僅僅是檢查試驗樣品在低溫時能否正常工作,則試驗的時間只限于使試驗樣品溫度達到穩定;但在任何情況下,高低溫試驗箱持續時間不應少于300min。當按照GB 2423。1-89的低溫度標準為與低溫耐久性或可靠性相聯系的有關試驗時,則其試驗所需的持續時間由有關標準規定。